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各方陆续反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有待统一和明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为便于纳税人理解,本期内容整理了六个常见问题,为您答疑解惑。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答: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五、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的,现在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
答:(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许娇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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