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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6米乐平台注册·桂林海事局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5-18 07:13:18 来源: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 作者:m6米乐手机网页版登录

  《桂林海事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第三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根据《广西海事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桂林海事局公车改革完成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保留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一)桂林海事局负责本级公务用车管理以及各海(办)事处公务用车的配备、处置等重点环节管理工作及车辆定编相关事宜,指导、监督各使用部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的具体购置、处置和使用管理工作,按要求配合做好车辆定编相关工作等。

  (二)局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归口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归口管理具体负责上级有关规定的宣贯;公务车辆编制管理;组织制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相关制度;运行经费编制及使用;统筹全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组织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检查;应急公务过程中公务用车的协调调度和组织指挥。固定资产管理具体负责公务用车处置相关环节管理及采购管理;车辆的更新购置;拟处置车辆局内审核程序、申请报批的组织工作;指导公务用车安全事故后续处理相关工作。

  (三)局财务会计处负责组织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汇总并监督执行;公务用车购置、使用、处置环节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等。

  (五)局后勤管理中心负责公务用车日常运行管理。具体负责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护保养、驾驶员管理及安全管理、购买保险以及公务车的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

  第五条公务用车配备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的核定、复核和调整工作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部海事局、广西海事局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

  第六条在核定的车辆编制内配备或更新购置公务用车,不得突破核定的控制数。海事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第七条公务用车更新购置应纳入年度预算,不得超过预算批复数。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包括公务用车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车辆登记工本费及号牌费、统一标识标志费用等。

  第八条从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部门调拨等渠道依法取得,拟用于海事执法执勤公务或应急公务等车辆,经履行审批程序后均应纳入本单位车辆编制管理范围。

  第九条公务用车配备及更新购置应选择国产汽车,并严格执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自治区制定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

  车型选择应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及有关规定。因交通、地理、气候等客观条件或工作性质特殊等原因,确需选配越野车型(含SUV)的,在提出购置申请时应附详细说明材料,并报广西海事局备案。

  第十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年度预算购置公务用车,预算未获批准或购置费用未落实的,不得先行购置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动用其他资金购置任何公务用车,不得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

  (四)上级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政府采购。

  (五)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及牌照事宜。在车辆上牌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结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及信息录入等工作。

  第十二条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及牌照过程中,使用部门所在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另行报批或报备,以及提供本单位车辆定编单证、更新报废车辆批准文件等材料的,按其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部门应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四条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应按照《海事行政执法视觉形象建设标准》统一外观制式,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按照自治区车辆标识要求喷涂统一标识。涉及、督察办案等保密要求的,可以不喷涂统一图案,但应单独登记并报广西海事局备案,加强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除涉及、督察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其他公务车辆应当加装卫星定位系统。

  第十六条各部门要结合上级规定及海事工作实际,保障好海事执法执勤、搜救应急处置、重要公务和特殊情况下公务出行用车需要。具体保障范围如下:

  (一)安全检查、水上巡航巡查、交通管制、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公司审核、公司防污染检查等水上交通安全执法执勤公务以及对一线执法执勤工作开展监督与服务工作。桂林海事局本级、局属各海(办)事处的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可用于上级、相关单位到各海(办)事处等开展、参与一线执法执勤和对一线执法执勤工作开展监督与服务工作。

  3.参加地方党委、、政府、政协领导组织召开的会议、现场会议、论坛等,或有特定车辆出入限制的会议。

  4.为完成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部署的各项重大任务(如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攻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等),相关人员到基层调研、检查、进村入户慰问、入社区学校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等用车。

  公务用车需用到一般执法执勤车辆、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的还须满足海事执法执勤、搜救应急处置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在保障应急、执法、机要通信工作的前提下,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可用于上级部门和其他省(区、市)单位来桂林开展海事工作调研、考察、交流以及机场、车站和码头的接送等。

  第十八条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为现场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因紧急情况或单位暂时无法提供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参照公务车辆租用标准,租用社会车辆往返执法场所和单位驻地,所需费用在单位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所辖基层执法执勤工作站点距离较远或缺乏公共交通保障情况下,单位可安排执法执勤车用于基层执法执勤站点与单位机关驻地往返,也可安排职工搭乘其他相关企业、单位职工通勤车。单位安排职工搭乘其他相关企业、单位职工通勤车的,由单位按其标准据实统一交纳费用。

  第二十条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第十六条、十七条列明的情形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一)实行审批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履行用车审批、出车登记程序,后勤中心每季度5日前公示用车时间、事由、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建立单车行驶日志台账,记载事由、时间、出发地、目的地、行驶公里数、驾驶员、使用部门和乘车人员等相关内容。

  (二)实行“一车一档”制度。建立单车基本信息台账,包括购置、投保、使用、加油、维修、保养等记录,实行单车核算,确保车辆购置、管、用、养、修、变动等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存档备查。

  (三)实行车辆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后勤中心负责公务车辆的年审和保险办理及车辆北斗系统的日常维修保养等工作。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办公室根据油卡余额不定期给加油卡充值,并按月打印加油清单。车辆维修保养由后勤中心统一负责,原则上实行定点维修、单车核算、定期结算。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车管员报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安排维修; 1000元(含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需填写《桂林海事局购物(维修)申请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需写请示签报,经办公室、财务处审核,报局领导审批。车辆维修完毕,车管员或送修人要检验维修效果,在厂家的维修项目单上签字确认,未经签字确认不予报账。

  (四)实行车辆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确因工作需要停放其他区域的,应提前报备。车辆在非执行任务期间一律停放在局机关车库、海(办)事处院内。执行任务时,应停放在安全场所。

  (五)办公室及各海(办)事处应指定公务车辆管理员,对车辆实行专人管理。公务车辆仅限持有相应、有效汽车驾驶证的本局工作人员驾驶。公务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安全行车,及时填写行车记录,并于用车后将填写好的《行车记录本》交车管员,车管员应对《行车记录本》的填写情况进行审核。驾驶人员因个人违法违章行驶、未按规定乱停乱放等致使车辆发生损坏、被盗、受到违章处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性质由驾驶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租赁社会化车辆时,由出租单位提供司勤人员并负责司勤人员食宿,我局工作人员不得驾驶租赁车辆。

  第二十二条局机关工作人员使用车辆,应提前填写《用车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于用车前一个工作日16:30前送办公室;离开桂林行政区划的用车申请需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局领导出行,由工作联系人代为填写。对符合用车条件的申请,办公室根据《用车申请表》,统筹考虑出行人员数量、申请时间先后安排派车,并于用车前一个工作日17:30前通知申请人。无法安排的,由办公室注明原因并将《用车申请表》退回申请人。海(办)事处工作人员需使用车辆,应提前填写《用车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使用;离开海(办)事处辖区的用车申请需报分管领导审批。遇紧急情况用车,事后应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车辆安排优先保障紧急、重要公务活动。遇突发事件、重大的需要临时用车的公务活动,办公室可视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对临时更改出行时间、地点等出行计划的申请,将按更改的时间重新排序。

  第二十四条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用车部门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结合年度下达的公务车辆运行费控制数,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向定点单位租赁社会化车辆,但不得租赁城市出租车,以下情况可进行公务租车:

  (一)经交通运输部或部海事局、广西海事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局主办或承办桂林市及以上层面的大型活动。

  (二)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

  (四)前往乡镇及村屯(含城区所辖乡镇及村屯)开展联合调研、检查等,工作地点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的。

  第二十五条根据乘坐人数、经费预算、使用地点等因素,合理确定租用车辆类型,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桂林市本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标准租用车辆,单次租车时间不得超过10天(含10天),超过的必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第二十六条公务用车处置应当与编制管理、使用管理和配备更新相结合,合理选择处置方式,并履行先申请报批、后进行实物处理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满8 年的可以申请更新。达到更新年限的车辆,经检测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能继续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公务用车处置由各车辆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会同财务会计处组织初审,初审意见经桂林海事局临时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呈文上报广西海事局审核审批。申请处置车辆须提交以下材料:

  (三)证明车辆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车辆调拨单、原始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等。

  (八)涉及车辆报损的,另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第二十九条因重大交通事故、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致使车辆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正常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确需报损或提前报废的,还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意见、保险机构提供的现场照片资料等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经批准报废处置的公务用车,按规定对实物实施报废或变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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